剑河县民政局转移支付2023年度
绩效自评报告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3年度上级下达我县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共7620.46万元。其中: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134万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7486.46万元。
2023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134万元:
1.黔财社〔2022〕167号关于提前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129万元
⑴“孤儿助学工程”14万元;
⑵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10万元;
⑶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54万元;
⑷乡村振兴衔接资金51万元。
2.黔财社〔2023〕117号关于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5万元
⑴乡村振兴衔接资金5万元。
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7486.46万元(其中: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6353.46万元,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133万元):
1.黔财社〔2022〕16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5680万元
⑴儿童福利150万元;
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30万元;
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4300万元;
⑷临时救助支出200万元;
⑸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700万元。
3.黔财社〔2023〕8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602万元
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02万元;
⑵临时救助支出300万元。
4.黔财社〔2023〕13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46万元
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46万元。
5.黔财社〔2023〕137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69万元
⑴老年福利69万元。
6.黔财社〔2022〕16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926万元
⑴儿童福利54万元;
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06万元;
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600万元;
⑷临时救助支出40万元;
⑸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26万元。
7.黔财社〔2023〕2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7万元
⑴儿童福利15万元;
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56万元;
⑶临时救助支出8万元;
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8万元。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2023年度上级共下达我县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共7620.46万元。其中: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134万元,全年支出数为77万元,未支出数为57万元,预算执行率为57.46%;困难群众救助资金7486.46万元,全年支出数为7005.12万元,未支出数为481.34万元,预算执行率为93.57%。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分析资金分配、下达、拨付、使用、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支出责任履行等情况)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管理、使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坚持实行绩效“双监控”:一方面强化资金全程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另一方面,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动态监控,对部门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出现较大偏差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财政资金快速支出、规范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对照总体目标分析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2023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134万元,已支付77万元,结余资金57万元,支付率57.46%:
黔财社〔2022〕167号关于提前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129万元,已支付77万元,结余资金52万元,支付率59.69%:
⑴“孤儿助学工程”14万元,已支付3.25万元,结余10.75万元,支付率23.21%;
⑵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10万元,已支付7万元,结余3万元,支付率70%;
⑶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54万元,已支付54万元,支付率100%;
⑷乡村振兴衔接资金51万元,已支付12.75万元,结余38.25万元,支付率25%。
2.黔财社〔2023〕117号关于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5万元,已支付0万元,结余资金5万元,支付率0%:
⑴乡村振兴衔接资金5万元,已支付0万元,结余5万元,支付率0%。
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7486.46万元,已支付7005.12万元,结余资金481.34万元,支付率93.57%(其中: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6353.46万元,已支付5879.78万元,结余资金473.68万元,支付率92.54%;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133万元,已支付1125.34万元,结余资金7.66万元,支付率99.32%):
1.黔财社〔2022〕16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5680万元,已支付5559.45万元,结余资金120.55万元,支付率97.88%:
⑴儿童福利150万元,已支付150万元,支付率100%;
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30万元,已支付330万元,支付率100%;
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4300万元,已支付4300万元,支付率100%;
⑷临时救助支出200万元,已支付200万元,支付率100%;
⑸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700万元,已支付579.45万元,结余120.55万元,支付率82.78%。
2.黔财社〔2023〕8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602万元,已支付317.87万元,结余资金284.13万元,支付率52.8%:
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02万元,已支付302万元,支付率100%;
⑵临时救助支出300万元,已支付15.87万元,结余284.13万元,支付率5.29%。
3.黔财社〔2023〕13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46万元,已支付2.46万元,支付率100%:
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46万元,已支付2.46万元,支付率100%。
4.黔财社〔2023〕137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69万元,已支付0万元,结余资金69万元,支付率0%:
⑴老年福利69万元,已支付0万元,结余资金69万元,支付率0%。
5.黔财社〔2022〕16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926万元,已支付918.34万元,结余资金7.66万元,支付率99.17%:
⑴儿童福利54万元,已支付52.8万元,结余资金1.2万元,支付率97.78%;
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06万元,已支付106万元,支付率100%;
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600万元,已支付593.54万元,结余资金6.46万元,支付率98.92%;
⑷临时救助支出40万元,已支付40万元,支付率100%;
⑸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26万元,已支付126万元,支付率100%。
6.黔财社〔2023〕2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7万元,已支付207万元,支付率100%:
⑴儿童福利15万元,已支付15万元,支付率100%。;
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56万元,已支付156万元,支付率100%;
⑶临时救助支出8万元,已支付8万元,支付率100%;
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8万元,已支付28万元,支付率100%。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彩票公益金)绩效自评表 | |||||||
(2023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彩票公益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民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民政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剑河县民政局 | ||||
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年度资金总额: |
134 |
77 |
57.46%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34 |
77 |
57.46% | ||||
地方财政资金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根据项目预算科学分配资金 |
||||||
下达及时性 |
资金已及时下达 |
||||||
拨付合规性 |
项目资金按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拨付 |
||||||
使用规范性 |
全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
||||||
执行准确性 |
所有资金支出严格审批手续,无挤占、挪用情况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按规定进行年初预算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现了预期目标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严格审批手续,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
||||||
总体 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按照福利彩票“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完成7个社区项目建设及零星维修、养老机构提质改造,设施设备安全,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高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
1.“孤儿助学工程”人数13人;2.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3.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1台。4.剑河县新怡小区、清江明珠小区、滨江花园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 |
≧14人 |
13人 |
1人超龄不在校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 |
≧1个 |
1个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 |
≧1台 |
1台 |
|||||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
≧3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3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
质量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发放率 |
100% |
100%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资金拨付率 |
100% |
100%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 |
达到群众基本治丧功能 |
达到群众基本治丧功能 |
|||||
时效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完成及时率 |
100% |
25% |
分四个季度拨付资金,按要求拨付第一季度补助资金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完成及时率 |
100% |
70% |
分两期拨付资金,按要求拨付第一期补助资金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完成及时率 |
100% |
100% |
|||||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建设项目完成及时率 |
100% |
22.77% |
项目已完工已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结余资金 | ||||
成本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14万元 |
3.25万元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10万元 |
7万元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54万元 |
54万元 |
|||||
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56万元 |
12.75万元 |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支持孤儿接受高校(职校)教育,提升孤儿成年后就业能力 |
效果显著 |
效果显著 |
|||
提升老年人活动中心服务能力 |
进一步提升 |
进一步提升 |
|||||
让民政服务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民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 |
民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长期 |
长期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资助孤儿对象满意度 |
≥95% |
≥95% |
|||
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90% |
|||||
老年人满意度 |
≥90% |
≥90%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自评表 | |||||||
(2023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民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民政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剑河县民政局 | ||||
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年度资金总额: |
7486.46 |
7005.12 |
93.57%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6353.46 |
5879.78 |
92.54% | ||||
地方财政资金 |
1133 |
1125.34 |
99.32%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根据项目预算科学分配资金 |
||||||
下达及时性 |
资金已及时下达 |
||||||
拨付合规性 |
项目资金按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拨付 |
||||||
使用规范性 |
全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
||||||
执行准确性 |
所有资金支出严格审批手续,无挤占、挪用情况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按规定进行年初预算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现了预期目标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严格审批手续,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
||||||
总体 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4、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律援助等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5、规范孤儿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1.完善社会救助,提高民政综合能力建设。2、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3、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4、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5、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律援助等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6、规范孤儿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城乡低保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临时救助人次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次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 |
100% |
100%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水平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时效指标 |
各项补助资金按月及时发放 |
每月20号前全部发放到人 |
每月20号前全部发放到人 |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按时发放率 |
≥95% |
95% |
|||||
成本指标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万元) |
≤7486.46万元 |
7005.12万元 |
||||
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
≥95% |
95% |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情况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 |
及时送返 |
及时送返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长期 |
长期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政策知晓率 |
≥90% |
≥90% |
|||
救助对象满意度 |
≥95% |
≥95%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一是“孤儿助学工程”14人,1人超龄不在校,13人按上级要求需按季度支付,因此2023年10月已按进度要求完成第一季度支付;二是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按协议约定需按两期支付,因此2023年11-12月已按进度要求及协议约定完成第一期支付;三是3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已完工,财政无财力支付。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与县财政沟通对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及时结转指标,加快对已完成的项目资金的支付。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的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大力度推动困难群众及老年福利工作高质量开展。同时,将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六、附件
剑河县民政局2023年度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剑河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绩效自评项目汇总表 单位:元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年初预算数 | 已执行数 | 执行率 | 自评得分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1 | 剑河县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74,864,600.00 | 70,051,225.61 | 93.57% | 98.00 | ||
2 | 剑河县民政局 | 彩票公益金 | 1,340,000.00 | 770,004.00 | 57.46% | 96.00 | 项目已完工已办理支付手续,财政财力紧张无法支付 | |
附2 | |||||||
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自评表 | |||||||
(2023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民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民政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剑河县民政局 | ||||
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年度资金总额: | 7486.46 | 7005.12 | 93.57%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6353.46 | 5879.78 | 92.54% | ||||
地方财政资金 | 1133 | 1125.34 | 99.32%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根据项目预算科学分配资金 | ||||||
下达及时性 | 资金已及时下达 | ||||||
拨付合规性 | 项目资金按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拨付 | ||||||
使用规范性 | 全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 ||||||
执行准确性 | 所有资金支出严格审批手续,无挤占、挪用情况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按规定进行年初预算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现了预期目标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严格审批手续,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 ||||||
总体 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4、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律援助等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5、规范孤儿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1.完善社会救助,提高民政综合能力建设。2、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3、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4、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5、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律援助等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6、规范孤儿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城乡低保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临时救助人次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次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 | 100% | 100%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水平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时效指标 | 各项补助资金按月及时发放 | 每月20号前全部发放到人 | 每月20号前全部发放到人 |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按时发放率 | ≥95% | 95% | |||||
成本指标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万元) | ≤7486.46万元 | 7005.12万元 | ||||
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 ≥95% | 95% |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情况 | 有所提高 | 有所提高 | |||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 | 及时送返 | 及时送返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长期 | 长期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政策知晓率 | ≥90% | ≥90% | |||
救助对象满意度 | ≥95% | ≥95%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
附3 | |||||||
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彩票公益金)绩效自评表 | |||||||
(2023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彩票公益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民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民政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剑河县民政局 | ||||
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年度资金总额: | 134 | 77 | 57.46%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34 | 77 | 57.46% | ||||
地方财政资金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根据项目预算科学分配资金 | ||||||
下达及时性 | 资金已及时下达 | ||||||
拨付合规性 | 项目资金按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拨付 | ||||||
使用规范性 | 全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 ||||||
执行准确性 | 所有资金支出严格审批手续,无挤占、挪用情况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按规定进行年初预算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现了预期目标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严格审批手续,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 ||||||
总体 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按照福利彩票“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完成7个社区项目建设及零星维修、养老机构提质改造,设施设备安全,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高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
1.“孤儿助学工程”人数13人;2.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3.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1台。4.剑河县新怡小区、清江明珠小区、滨江花园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 | ≧14人 | 13人 | 1人超龄不在校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 | ≧1个 | 1个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 | ≧1台 | 1台 | |||||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 ≧3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3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 | |||||
质量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发放率 | 100% | 100%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资金拨付率 | 100% | 100%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 | 达到群众基本治丧功能 | 达到群众基本治丧功能 | |||||
时效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完成及时率 | 100% | 25% | 分四个季度拨付资金,按要求拨付第一季度补助资金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完成及时率 | 100% | 70% | 分两期拨付资金,按要求拨付第一期补助资金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完成及时率 | 100% | 100% | |||||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建设项目完成及时率 | 100% | 22.77% | 项目已完工已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未支付资金 | ||||
成本指标 | “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14万元 | 3.25万元 | ||||
社会工作“牵手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10万元 | 7万元 | |||||
剑河县殡仪馆火化设施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54万元 | 54万元 | |||||
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万元)控制数 | ≦56万元 | 12.75万元 |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支持孤儿接受高校(职校)教育,提升孤儿成年后就业能力 | 效果显著 | 效果显著 | |||
提升老年人活动中心服务能力 | 进一步提升 | 进一步提升 | |||||
让民政服务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民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 | 民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长期 | 长期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资助孤儿对象满意度 | ≥95% | ≥95% | |||
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90% | |||||
老年人满意度 | ≥90% | ≥90%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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