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剑市监处罚〔2025〕13号 | 剑河县第五中学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餐具案 | 剑河县第五中学 | 12522629MB1K498596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自主消毒的餐具,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剑市监处罚〔2025〕38号 | 剑河县城关第五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剑河县城关第五小学 | 12522629MB16701290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自主消毒的餐具,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剑市监处罚〔2025〕43号 | 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案 | 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91520102675416856K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自主消毒的餐具,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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