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剑市监不罚〔2025〕3号 | 剑河县饶银花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剑河县饶银花蔬菜摊 | 92522629MA6G48EC3J | 饶银花 | 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经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剑河县饶银花蔬菜摊经营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测,经中经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BJ24520000106232172ZX,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剑市监不罚〔2025〕4号 | 李应蓝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李应蓝蔬菜摊 | 92522629MAAL2E9W2J | 李应蓝 | 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剑河县李应蓝蔬菜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葱和胡萝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2份《检验报告》,被抽样检测的上述批次小葱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检测的上述批次胡萝卜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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