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罚款外,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招投标、贷款等事项。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如不再经营可直接到剑河县政务服务大厅或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注销业务,如继续经营,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年报后,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登记注册股办理信用修复(详细地址:剑河县仰阿莎东大道3号贵州银行楼上三楼,咨询电话:5222774)。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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