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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县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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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16户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本局已调查终结,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16户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贵州)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在企业注册登记住所和公司负责人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16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市场主体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5-5221315

联系地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仰阿莎东大道3号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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