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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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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一、企业名称包含“研究院”字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规定。二、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本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市监责改〔2026〕34号)。现责令你(单位):一、30内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不改的,我局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二、30日内完成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我局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855-5222774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6年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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