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诚信建设研究院: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企业名称包含“研究院”字样,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中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不符合《涉金融属性字样分类处置清单》规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在30日内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在30日内完成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855-5222774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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