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耀春花茶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刘涛以信件的方式提交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贵州省耀春花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其进行身份确认,于2026年2月6日受理了刘涛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综合审阅资料、调查取证及公示结果,该案件已于2026年4月10日调查终结。我局认为贵州省耀春花茶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可认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成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2026年4月30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2026〕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贵州省耀春花茶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敏、龙家铭
联系电话:0855-5222774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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