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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陈酿酱香白酒研究院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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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贵州陈酿酱香白酒研究院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本局已调查终结,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在注册登记住所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负责人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同时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剑河县税务局、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询核实,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无纳税记录,也没有该企业的缴纳社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已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630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登记地址无人经营、联系方式全部失效,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对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处罚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公告查询渠道: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

联系单位: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855-5221315

特此公告。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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