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字经济研究院、贵州华贵红缨子高粱航天育种研究院、国格(贵州)健康科技研究院:
经查,你(单位)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改正。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剑市监责改〔2026〕310号)
2.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剑市监责改〔2026〕311号)
3.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剑市监责改〔2026〕312号)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855-5222774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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