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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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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企业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设立登记时未取得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且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我局认定你(单位)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2号

2.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3号

3.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4号

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5号

5.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6号

6.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剑市监撤告字〔2026〕7号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855-5222774

联系地址: 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街道仰阿莎东大道3号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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