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处对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经营的瓜子进行抽样送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并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C10103230094724JD1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复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3年7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进货时查验了瓜子的相关信息,索取了相关证照、票据及检验检测报告,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悔改表现,取证顺利,也未收到消费者购买该批次的瓜子的相关投诉、举报或造成危害后果情况的纠纷和事件;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本案可以从轻处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肆元整(¥2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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