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BJ24520000690233429ZX,产品名称:香葱;不合格项目: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贵州全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葱,该批次香葱已经销售完,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贵州全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从凯里市环城北路苗都农产品批发市场阮时兴处购进的香葱,购进价是6.42元/公斤,购进数量是28公斤,销售价是9.00元/公斤,这批香葱于2024年1月30日已经销售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货款共计252.00元。当事人建立有较为全面的进货台账并对相关食品进行了查验并索取了相关证照、票据和快速检测工作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悔改表现,取证顺利,也未收到消费者购买该批次的香葱的相关投诉、举报或造成危害后果情况的纠纷和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之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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