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肉类及肉类制品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购进、贮存、销售、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禁止行为
全县所有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进、贮存、销售、使用这些肉类及肉类制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3.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责任与义务
1.索证索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进肉类及肉类制品时,必须依法索取并保存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
2.建立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肉类及肉类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监管与处罚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肉类及肉类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肉类及肉类制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855-5221315。
特此通告。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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