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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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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3、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风险程度分为八类,我省一至八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 0.5%、 0.9%、1.0%、1.1%、 1.6%、 2.2%、 3.0%。
    4、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5、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 ,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

(1)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黔东南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9、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报之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黔东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确认申请。
    11、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2、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申请人应当向职工工伤发生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
    13、参保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类别

支付渠道

政策依据及标准

计算公式

工伤医疗期间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00%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工伤医疗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

100%

工伤医疗康复费=工伤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00%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8元/人/天

4、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00%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据实报销;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5、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0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00%

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

7、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28号)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限额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限额标准×器具数量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                                             注:《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1个月

9、伤残津贴

一级

9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

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

8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

7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10、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5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注:《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1个月

九级

9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9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7个月

12、伤残津贴

五级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7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级

6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3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六级

2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八级

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九级

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十级

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1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1-3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各伤残等级最高最低标准内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

六级

8-26个月

七级

4-12个月

八级

3-9个月

九级

2-6个月

十级

1-3个月

因工死亡待遇

15、丧葬补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注: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3、一级到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4、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个月

丧葬补助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6、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其他亲属

30%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配偶、其他亲属属于孤老、孤儿的

再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10%或30%+10%)

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2022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857.58元;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14、骗取公司保险待遇将受到怎么样的法律惩处?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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