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剑税告 〔2024〕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3月15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贵州省黔东南中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谢发保 |
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绿源小区3栋一单元402室 |
2024-02-20 |
2024-03-15 |
2 |
观音阁 |
杨银秀 |
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柳川镇清江村原老中学后岭山上 |
2024-02-20 |
2024-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