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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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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黔东南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大起底、全链条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六十条具体措施和我州六十八条细化措色,围绕城镇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开展“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持系统治理、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城镇燃气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者落实落细安全措施。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经营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新制 (修)订的法规标准要求,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依法惩戒相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集中攻坚及“回头看”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筑牢安全底线。

(一)围绕“问题气”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经营、充装、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经营违法违规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 气经营的,立即关停取缔,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未按许可规定的类别、区域等经营,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以下均需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2.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 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等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并实施瓶装燃气配送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安全管理规范制度,未履行送气随瓶安检,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经营服务单位配送工业丙烷、醇基 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3.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充装违法违规问题。对未取得充装许 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法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查处的气瓶依法处置,报废、翻新、改装等不合格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排查整治城镇燃气非法运输问题。加强液化天然气、压 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气源生产企业到燃气储配站、燃气储配站到供应站的道路运输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未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存在非法改装、大吨小标、违反禁限行通行规定及超限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配送瓶装燃气的,依法严处。(县公安局负责)

5.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问题。对液化石油气、城 镇燃气用二甲醚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 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等民用领域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排查整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对非法从事燃气生产、充装、储存、销售的“黑窝点”、对非法存放不合格气瓶的“黑窝点”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消防安全问题。对城 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围绕“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具生产销售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整治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违法生产问题。对 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 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不再符合生产条件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整治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问题。对企业生产不符 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瓶、阀、调压器、软管、灶、报警装置”等问题产品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围绕“问题管网”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对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等带病运行的“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

对在燃气管道周边实施项目建设未制定管道保护方案、未落实保护措施的,要立行立改,避免引发事故;对因未制定保护方案、未落实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对影响公路铁路运营安全的燃气设施隐患,要立行立改,避免引发事故;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未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和设施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对长输管线、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治理;未消除隐患之前,必须重点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地质灾害防控机制,防止因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在用橡胶软管安全隐患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商务部门组织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对现有在用橡胶软管开展全面排查,采取分包到户、责任到人等方式,逐一入户摸排调查,全面摸清城镇燃气用户使用橡胶软管以及橡胶软管存在老化、不合格等安全隐患情况。对摸排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督促用户进行更换,更换后的连接软管应符合现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排查整治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问题。燃气压力管道安装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申报监督检验的,要依法查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围绕“问题环境”深入排查整治餐饮经营服务等重点用气场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排查整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问题。对餐饮经营服务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信和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整治餐饮经营服务场所燃气违规储存使用问题。对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信和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重点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具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经营服务等重点场所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4.排查整治学校、医院等其他重点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对学校、医院、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旅游景区、美食城、小吃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文化体育活动赛事举办场所 周边燃气设施及燃气使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 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围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加强执法监管工作

1.加强监管执法督促检查。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 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 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等问题,既要依法处罚,更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是否仍然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3.加强燃气具生产流通监管执法。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等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监管执法。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 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 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非法掺混二甲醚及违规售卖工业燃料执法监管。对 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等民用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加强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餐饮经营服 务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使用安全、 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演练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

7.加强“九小场所”中餐饮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监管。对餐饮经营服务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等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和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民政、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及上述工作要求,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用气安全监管。

四、 强化措施,推进燃气本质安全提升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化体系。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清单、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贴近实战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事故处置实战能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总结评估,坚持实战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结合企业经营规模配备应急抢修人员、装备和物资。强化政企应急联动,建立联动机制,做好企业应急队伍与消防救援、公安、医疗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责任。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强化项目资金支持。落实管道设施权属和出资责任,对于居民用户共有产权和专有产权部分,建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谋划储备一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更新改造。按照《贵州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022—2025年)》,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厂站设施及用户设施改造工作。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强化对顶管施工、基坑开挖、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把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移交等环节,按规定做好改造后的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改造中出现安全事故,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切实做好用地保障。指导各地编制详细规划时要加强与城 镇燃气等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落实有关规划设施空间需求,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4.完善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稳妥有序推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经营服务单位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实施“瓶改管”“气改电”。(县发改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推进燃气安全智能化监管。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等可追溯信息化监管。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推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瓶装燃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完善从瓶装燃气充装、运输、配送、回收全流程信息化跟踪追溯管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和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强化燃气经营许可监管。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规定,严把准入关,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实施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退。强化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县(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前,报州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审查时间作为特殊环节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强化气瓶充装许可监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强化燃气具等产品质量监管。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 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执行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燃气具等纳入省级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法规标准贯彻和安全宣传教育

1.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新制(修)订的 城镇燃气标准规范和省新修订的《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等地方法规标准,提高燃气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依法加强管理,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要求落实燃气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广泛开展燃气安全教育。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楼栋”活动,将燃气安全常识和紧急处置措施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等全社会各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通过制作专题节目、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结合剑河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及“打非治违”巩固提升行动、城镇燃气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 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县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科、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县级监管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 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隐患交办。县工作专班对安全隐患要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交办工作机制,及时将已排查、未整改的安全隐患按职责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移交,一般隐患移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 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拒不整改隐患的情况要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职 责督促用户实施整改。

5、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重点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根据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要求,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剑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在县安委办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县工作专班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各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县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压实部门责任。坚持县级抓总,各部门抓落实,将燃气安全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考核范围,对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为负面清单扣减相应分值。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网格化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工作专班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每月开展一次督促检查。

)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部门要运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及手机APP填报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信息。各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县安委办,抄送县工作专班。 自 2023年10月起,县各成员单位将工作进展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于每月13日前报送到县工作专班,由县工作专班整理上报州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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