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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24年度秋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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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黔民发〔2013〕9号《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服役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2024年秋季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5人,其中有1人获得三等功,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资金共计:570240元。此项资金用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解决。




剑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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