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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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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 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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