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现就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3.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4.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
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办理程序: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2.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证明;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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