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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 环剑责改〔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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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阳新县平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中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63549906E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李家湾社区罗家湾北巷37号(申报承诺)

我局(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对阳新县平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建设运营的位于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芭蕉湾(地名)的贵州剑黎高速公路TJ-2标1#混凝土拌合站(以下简称1#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混凝土拌合站在生产,三级沉淀池进水口堵塞,无污水进入,沉淀池设有一个外排口,有污水外排痕迹,1格沉淀池沉淀物已满,站内积存有部分污水,1辆水泥罐车在清洗,清洗废水在站内与积存污水汇合,通过右侧边沟直排入芭蕉湾溪,溪流水体出现白色泡沫。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8日我局对该公司潘杰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剑黎高速公路TJ-2标项目部副经理徐刚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剑黎高速公路TJ-2标项目部副经理徐刚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该公司潘杰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潘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6.《阳新县平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63549906E)、阳新县平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阳新县平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潘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贵州剑黎高速公路TJ-2标项目巫包溪隧道进口端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JLTJ-02-LWHT-2021-008)复印件、《补充协议书》(合同编号:JLTJ-02-LWHT-2021-008补充001)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

7.《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关于立即对剑黎高速二标段芭蕉湾拌合站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黔东南环剑通〔2024〕23号)文件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8.《剑河县观么镇剑黎高速二标段拌合站排放污水舆情问题执法监测报告》(剑环监委字〔2024〕2号)。证明当事人是否对周边地表水水质影响情况。

9.《黔东南州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复。证明当事人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时污染防治措施等事实。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疏通沉淀池进水口,将站内积存污水和水泥罐车清洗废水接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清理沉淀池中的淤泥,封堵沉淀池外排口,阻断站内右侧污水进入边沟直排入芭蕉湾溪的通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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