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应急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剑河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剑河县柳川镇南门坳
邮政编码: 55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秀桃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5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剑河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在配电房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配电房未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防护装备,未采取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四防”措施。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 1份;2.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询问笔录4份;5.现场图片4张;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国内任意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剑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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