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处罚
(剑)应急罚〔2024〕5号
字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应急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剑河县敏洞乡加油站

地址:剑河县敏洞乡敏洞村

邮政编码:5564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俊喜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制定临时用电、吊装、动土、断路、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剑河县财政局,账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