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对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等16户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说明对当事人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应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限。在公告送达期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等1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未经营、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等16户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邮寄送达《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剑市监处罚〔2025〕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 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5-5221315
联系地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仰阿莎东大道3号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附件: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6户)
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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