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剑河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522629590773301K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街上村茶山地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州生态环境局《黔东南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我局(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3日对剑河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有车辆在检测。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针对州生态环境局移交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现场通过调取历史档案和查看视频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1.有3辆车(车牌为贵D1E631、贵A156R7、贵H17537)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6月25日、2024年11月26日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情况,分别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贵HAE639号车辆于2024年5月6日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插管深度不足40cm,仍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站长隆晓武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剑河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隆晓武办理环保事宜委托书。证明隆晓武为你公司的职工。
3.2025年3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站长隆晓武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4.剑河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522629590773301K、剑河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等情况。
5.你公司出具的(车牌为D1E631号车、贵A156R7号车、贵H17537号车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贵HAE639号车,存在插管深度不足40cm)4辆车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6.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12405341733。证明你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7.2024年12月20日黔东南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证明上级转办件。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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