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贵州X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王XX,身份证号:522731XXXXXXXX0036,联系电话:1XXXXXXXXX2。
经依法查明,贵州XXXXXXX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占用剑河县柳川镇XXXX处255平方米(其中耕地107平方米,其他土地148平方米)土地修建剑河县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的核准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说明、项目的征地补偿合同、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贵州XXXXXXX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却枉顾程序问题实施了该行为,影响较为恶劣。贵州XXXXXXX公司在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照要求整改,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规范良好的用地秩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规定,对贵州XXXXXXX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贵州XXXXXXX公司在剑河县柳川镇XXXX建设的剑河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中非法占用的2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贵州XXXXXXX公司非法占用耕地10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处罚,共计48150元;对贵州XXXXXXX公司位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48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处罚,共计29600元,总计处罚金额77750元整(柒万柒仟柒佰伍拾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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