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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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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8月8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奖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加强和规范国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本级资金可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现有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坚持绩效目标导向,遵循绩效承诺、项目奖补、先建后补、强化示范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补助项目范围

(一)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居民小区;

(三)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

(四)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

(五)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旅游景区;

(七)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加气站。

第五条补助条件

(一)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公交等特定行业提供服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三)充电设施项目规模在3个充电桩以上。

(四)充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平台“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第六条绩效承诺奖补

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实施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申报符合补助范围和补助条件的项目,同时制定绩效承诺目标,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项目,应与省能源局签订“绩效承诺目标”协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对已开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首次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奖补总额的50%,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经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绩效承诺目标比例递减。

第七条奖补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二)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经省大数据局审定后确定。

(三)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1.《贵州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申请奖补的项目所在市、区、特区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3.申请奖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所在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项目建设方案;

5.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

6.项目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1.贵州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3.平台建设招投标文件;

4.省大数据局审定奖补金额的相关文件。

(三)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1.贵州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批复文件。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奖补资金的通知,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需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报省能源局审核。

(二)省能源局通过发布公告、集体决策等程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会同省能源局下达奖补资金。

(三)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奖补申报材料由企业经市

(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后报送省能源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资金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及地方有关部门职责管理。

省能源局:牵头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领要求;提出奖补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牵头组织实施补贴资金材料申报审核、统计汇总;审核示范项目奖补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州)、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收集汇总本地区奖补申报资料,并及时核实后报送省能源局。

市(州)、市、区、特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按照“绩效承诺奖补”方式实施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主体责任,省能源局将拟定项目绩效承诺目标、资金分配计划等有关情况在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奖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企业以后年度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分配使用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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