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曹志辉、李凤梅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剑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2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855-3950520。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曹志辉、李凤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剑河县城北社区秀山小区1栋3单元202号以及柴棚坐落于剑河县城北社区秀山小区1栋2单元右1号 |
剑房权证革字第2061号 |
曹安权 |
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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