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汪再莲、邹炳生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剑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2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
联系方式:0855-39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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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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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再莲、邹炳生 |
国有建设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剑河县革东镇城南社区杏花小区2栋5单元301号 |
剑房权证革字第2161号 |
邹香云 |
登记机构:剑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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