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姜飞元、薛洪树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剑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自然人综合服务区28号、2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
联系方式:0855-395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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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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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树 |
房产 |
革东镇源江路12栋401、501、601号 |
剑房权证革东镇字第201500383号、剑国用(2015)第46号 |
姜飞元 |
登记机构:剑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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