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草拟了《剑河县2025年至2030年自然因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建议意见材料送达剑河县自然资源局,如逾期未收到建议意见,我局将按程序印发本工作方案。
联系电话:0855-5221143。
剑河县2025年至2030年自然因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和后续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用5年时间分级分批对全县27处较高及以上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794户3255人实施搬迁。第一批,用1年时间搬迁1处极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72户338人;第二批,用1年时间搬迁3处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88户364人;第三批,用1年时间搬迁3处较高及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174户573人;第四批,用1年时间搬迁9处较高及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318户1391人;第五批,用1年时间搬迁11处较高及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142户589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区位,把统一要求和尊重差异结合起来分类实施,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村需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二)坚持统一指导,协调配合原则。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搬迁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发改、农业农村、移民等部门做好搬迁统筹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
(三)坚持自愿选择,尊重民意原则。充分了解群众利益和诉求,尊重群众意愿,在保障基本安全的前提下由群众自行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四)坚持成本预算,安全保障原则。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做好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确保避险搬迁户不因建房导致返贫致贫。
三、安置方式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政府主导、应搬尽搬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购房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建房安置、其他方式安置等方式统筹推进,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鼓励有条件的群众采用进城购房安置。
(一)购房安置。即通过购买商品房、其他安全住房进行安置的方式。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采取进城购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1.协调商品房优惠。强化与房地产企业沟通协商,根据房地产市场和近3个月同类房屋实际成交平均价格情况,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打折优惠,降低购房成本。(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强化房源储备。利用经盘活后的闲置公租房、各类移民搬迁剩余房源、闲置村小学等,通过改造、装修转化为安置房源,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搬迁群众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盘活农村闲置住房。对农户合法拥有的闲置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盘活利用闲置住房的工作,通过修缮改造、功能整合等方式转化为安置房源,但在房屋流转过程中要明确原产权人的收益分配机制,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引导群众购房安置。统计上述房源,建立并适时更新安置房源清单,及时推送给搬迁乡镇(街道)向社会发布,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购买商品房或经过改造、装修、功能整合后的其他安全住房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集中安置。采取集中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即政府统规统建安置方式。
1.提前谋划安置选址。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各类集中搬迁安置区、城镇、园区、景区和中心村,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选址;尽量选择水、电、路等容易接入、基岩稳固、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移民局、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全面清查闲置、废弃宅基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建立县域统一的土地资源清单。依法依规通过农村宅基地腾退、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街道)为业主,组织开展场地平整,配套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划拨宅基地给群众,同步完善宅基地审批手续。(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移民局、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县供电局,其他涉及项目的单位)
4.规范房屋建设施工。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选用住建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修建安置住房。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群众,做好房屋修建现场指导、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生态移民局)
(三)自行建房安置。即群众分散自行解决宅基地,宅基地手续批准后自行按规修建房屋的安置方式。宅基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地灾防治措施到位,坚决避免群众从一处地灾隐患区域搬迁到另一处地灾威胁区域情况发生。房屋建设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由搬迁户自行自筹资金修建排水沟、挡土墙等配套防治工程。同时,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宅基地手续,结合民族特色,统一建设标准和建筑风貌,鼓励选用相关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修建房屋。做好房屋修建现场指导、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其他方式安置。对确实难以通过购房、自行建房方式进行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群众意愿确定安置方式,可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鳏寡孤独等1人家庭,由政府统一提供保障基本安全住房。对在危险区域外已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移民局)
四、搬迁对象
搬迁及补助人员范围为搬迁时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常住居民,实际人员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定认定并统计上报的名单为准(详见附件4),统计时间为搬迁方案编制人口统计公示之日。
(一)纳入搬迁及补助人员范围
1.实际在威胁区域内婚入且实际居住,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
2.实际在威胁区域内建房且实际居住,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
3.实际属于威胁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但目前因务工、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因素需临时(或阶段性)外出的人员;
4.虽在威胁区域外有固定住房,但因生产生活需要实际仍在威胁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5.截止搬迁协议签订日次日起死亡的人员;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研判后符合相关规定,认为应当纳入搬迁的其他人员;
(二)不纳入搬迁及补助范围
1.威胁区域内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应拆未拆旧房人员,2025年及以后享受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人员;
2.实际已婚出,虽户口未迁出,但未在威胁区域实际居住的人员(户在人不在);
3.截止搬迁协议签订日(含当日)死亡的人员;
4.截止搬迁协议签订日(含当日)前,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中,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
5.已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风险隐患点;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研判后不符合条件,认为不应当纳入搬迁的其他人员;
7.威胁区划定范围后,回威胁区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修建房屋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阶段安排
搬迁计划以年为单位实施,第一年度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第二年度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以此类推每个年度按以下阶段有序进行(如上级对搬迁时段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一)确定搬迁对象(每年8月31日前)。确定地质灾害威胁区域,调查统计核实威胁区域内居住群众户数、人数,逐户摸清群众搬迁意愿,确定地质灾害搬迁对象。
(二)购置和建设阶段(每年12月31日前)。
1.购置住房。组织完成商品房或其他房源购置工作,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购置合同》。
2.房屋建设。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主体、配套设施、内外装修等工作。
3.质量管控。对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开展检查,做好移交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搬迁(次年5月30日前)。按照成熟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有序组织搬迁安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确定的搬迁户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核、公示、收集户口簿、身份证、锁定搬迁人口,逐户上报搬迁申请书、签订自愿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等相关手续,组织搬迁户有序搬迁,按规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四)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次年6月30日前)。搬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必须将受灾或受到严重威胁的农村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同时做好后续种植管护工作。收集旧房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户主与房屋照相等相关资料,建立完善搬迁一户一档。
六、政策支持
(一)增收保障
1.巩固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迁出群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有偿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等流转给有需要的群众或企业,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办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优化经营模式。鼓励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主体,对搬迁群众集中连片的原有承包地和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规模化、专业化整体经营,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土地和资产利用效率,实现增值增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配套产业发展。充分结合安置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特点,因地制宜发展各类产业。鼓励搬迁群众以入股等形式共享产业发展成果,增强搬迁群众归属感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移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后续帮扶
1.加强基层治理。推动搬迁群众参与迁入地的治理,跟踪监测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建立搬迁群众需求和帮扶台账,帮助解决耕作土地等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2.强化就业扶持。加强与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合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从搬迁家庭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激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场所补贴等支持。(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搬迁群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权益。做好搬迁群众中低保、特困等对象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救助衔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搬迁子女给予生活费补助、学杂费减免等资助,对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必要生活需求进行扶持。(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等部门)
七、资金筹措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自然因素形成的隐患点,按有关要求逐级申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正在实施和已实施的避险搬迁项目,按照原实施方案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合理利用政策收益。将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后宅基地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相结合,争取上级支持,按相关规定开展结余指标流转,收益优先用于避险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县内各金融机构在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内,为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长期低息金融贷款产品。探索实行贴息贷款政策,满足搬迁群众贷款需求。(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剑河监管支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申报项目,努力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五)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在总补偿资金池固定的前提下,采取“房屋补偿+人口补助+政策性奖励”方式进行补助,即房屋补偿和人口补助各占一定比例(根据搬迁点群众的意愿测算占比例),加上政策性奖励进行测算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
(1)购房安置类。根据搬迁户原房屋结构、装修情况、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等进行评估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0〕81号)文件执行。测算出的房屋总价值按一定比例系数进行补助,即“房屋补偿金额=房屋总价值×比例系数”。(详见附件9)
(2)划拨宅基地统一建设类。宅基地“三通一平”、安置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划拨给群众。
(3)自行建房安置类。参照购买安置类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其他安置方式类。参照购买安置类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人口补助
(1)购买安置类。人口以统计上报的人口数按7万元/人的补助标准进行测算,以测算出的总金额按一定比例系数进行补助,即“人口补助金额=人口数×7×比例系数”。(详见附件9)
(2)划拨宅基地统一建设类。参照购买安置类补助标准测算,测算出的费用作为房屋建设成本,结余资金在原旧房拆除后一次性补助至搬迁户;不足资金由搬迁户自筹。
(3)自行建房安置类。参照购买安置类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其他安置方式类。鳏寡孤独残等1或2人户符合政策到国家集中供养机构的,不再给予任何补助;投亲靠友安置的按照以上3种安置类型对应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安置协议)。
3.政策性奖励
(1)购房安置类。分为搬迁户自行拆除复垦复绿和政府拆除复垦复绿两种方式进行奖励。一是搬迁户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后拨付补助总金额40%,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或提供购房产权证明后,拨付补助总金额的30%;入住新房后,搬离旧房(含圈舍等附属构筑)物资腾空并交由属地政府实施拆除复垦后,拨付补助总金额的30%。二是搬迁户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后拨付补助总金额40%,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或提供购房产权证明后,拨付补助总金额的30%;入住新房后,自行拆除旧房、复垦并验收合格后,按照2万元/户进行奖励,与剩余的30%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完。
(2)划拨宅基地统一建设类。宅基地“三通一平”、安置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划拨给群众,搬迁群众在搬离旧房(含圈舍等附属构筑)物资腾空并拆除旧房、复垦并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万元作为搬迁过渡费(以上规定时间以搬迁协议约定为准)。如果旧房拆除和复垦由政府统一实施的,不再作奖励。
(3)自行建房安置类。参照购买安置类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测算总补助金额后,屋地基施工完成,拨付补助总金额的40%;房屋主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总金额的30%;入住新房后,搬离旧房(含圈舍等附属构筑)物资腾空并交由属地政府实施拆除复垦后,拨付补助总金额的30%。
(4)其他安置方式类。鳏寡孤独残等1或2人户符合政策到国家集中供养机构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投亲靠友安置的按照以上3种安置类型对应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安置协议)。搬迁户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并在约定时限内搬迁入住的,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成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扛起搬迁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联动,全力推进避险搬迁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搬迁工作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调配人员推进搬迁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部门要牵头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同非煤矿山企业沟通协调,督促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县应急部门要准备好帐篷、床等临时应急避险所需物资。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应急、水务、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聚焦水、电、路、讯、安置建设、照明、排污、救助等方面,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全面协作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与搬迁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四)强化后续扶持。避险搬迁安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搬迁群众的教育、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加大产业扶持力度,积极宣传引导和创造就业机会,多措并举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五)强化宣传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做深做细宣传动员工作,对安置方式、补助标准、房价优惠等信息,组织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村组干部深入地灾隐患点,面对面宣传讲解,使搬迁群众充分了解搬迁政策,消除疑虑,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
2.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书
3.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4.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审批表
5.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入户开展工作图片、旧房图片、新房图片
6.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旧房拆除前、中、后图片
7.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新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等验收表
8.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复垦复绿验收表
9.补偿标准测算举例
附件1
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
为加快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搬迁任务按计划有效落实,决定成立剑河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杨胜朝(县委书记)
陈 林(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杨 炫(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通权(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陆承彬(县政府办主任)
李 婧(县纪委常务副书记)
甘 华(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金恒敏(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彭云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俊杰(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欧阳著(县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甄达航(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谢隆珍(县法院副院长)
袁再亮(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昌国(县信访局局长)
杨胜超(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潘先荣(县财政局局长)
潘 俊(县教育局局长)
高 磊(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陈选祥(县公安局政委)
龙家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张智波(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欧孝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袁再堂(县水务局局长)
罗国辉(县审计局局长)
胡炳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潘盛平(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学锦(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银银(县民政局局长)
周章熙(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局长)
彭建钢(县司法局局长)
伍新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清(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党组书记)
姜凤林(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欧光远(县林业局局长)
蒲超廷(县供电局党支部书记)
雷旭辉(县气象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张智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工作职责
1.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提请工作专班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完成工作专班交代的其他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搬迁对象摸底工作;负责指导搬迁对象识别和搬迁过程中的监测防范工作,做好搬迁项目库动态管理和风险排序,优先保障搬迁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将搬迁对象宅基地复垦复绿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积极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负责组织申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并指导实施,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收集、完善、汇总、归档项目相关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拨付相关资金。负责宅基地“农转用”、土地征收和规划服务,监督、指导复垦复绿。负责落实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搬迁各项工作的资金保障并按规拨付使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专项资金,督促、指导涉及乡镇按规使用项目资金,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国家、省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履行诱发地质灾害后的搬迁和赔偿责任。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落实商品房等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指导盘活城镇各类闲置房源;指导规划新建集中安置房建筑风貌和避险搬迁安置点村镇建设;提供住房建设“指导图册”供群众选择,指导、监督群众自行建房、商品房统计,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生态移民局: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全过程管理。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方案编审、组织实施、安置点建设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制定出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扶持政策,抓好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负责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搬迁群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搬迁入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负责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维护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参与集中宅基地选址、宅基地划拨,指导做好搬迁群众宅基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指导复垦复绿并参与验收;负责牵头做好承包地交回及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负责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保障搬迁群众原有承包的林地、草地权益不变。做好对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占用林地进行审批,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相关减免政策,降低搬迁安置项目的用地成本;配合做好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及验收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剑河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搬迁群众提供 信贷支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规定范围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服务。
1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搬迁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后续扶持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积极向上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谋划申报基础设施、产业等项目支持搬迁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剑河供电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安置点交通道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监管,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指导,电力供应与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规划,确保安置点水、电、路、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教育局:负责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子女教育保障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和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搬迁区域正常秩序,抓好社会治安。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建设等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相关工作和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搬迁安置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做好重点人群、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维稳相关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及涉法涉诉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负责做好搬迁安置过程中的环保相关工作。负责做好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包保单位:负责参与做好搬迁思想动员相关工作,负责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避险搬迁对象意愿调查及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填报避险搬迁相关统计表册,合理选择集中安置场址,做好土地协调相关工作,做好群众搬迁思想动员及维稳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开展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工作,发放相关补助资金,负责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县人民政府任务安排,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具体工作和后续扶持工作。
附件2
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
本人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岁,户籍为 县(市) 镇(街道) 村 组,现住剑河县 镇(街道) 村 组,现有家庭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联系电话 。由于居住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为确保我户生命财产安全,本人及全家成员自愿申请参加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并遵守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
请予批准。
附:家庭人口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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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有何技能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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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搬迁户户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贵州省 文件精神,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乙双方搬迁安置、旧房拆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现居住在剑河县 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 组,住房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核定搬迁人口 人。
二、乙方符合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政策,经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自愿申请搬迁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 镇(街道) 村(居委会)。
三、乙方安置房采取 方式建设:
购房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统规自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其他安置。
四、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建房(购房)方案,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入住。
五乙方应履行的搬迁及旧房拆除义务:
(一)乙方应在搬迁入住新房后在1个星期时间内,将存放于地灾威胁区原旧房内的所有财产和物资、牲畜全部移出。
(二)乙方应在搬迁入住新房后30日内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将地灾威胁区原旧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①具备拆除能力的,自行拆除原旧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复垦复绿。(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②不具备拆除能力的,自愿申请甲方组织拆除原旧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复垦复绿。(拆除所需费用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六、乙方搬迁安置补助资金计大写 元(小写: 万元);按《剑河县2025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规定进行拨付。
七、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方案,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搬迁。
八、乙方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服从甲方的社会管理。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自然资源部门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补充。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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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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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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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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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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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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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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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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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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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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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搬迁人口 |
人 |
类型 |
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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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土地情况 |
耕地(水田、旱地、自留地等) 亩,林地(退耕还林地、荒山、果林、茶山等)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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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房情况 |
住房面积: ㎡,宅基地面积: ㎡,住房结构:□土木,□砖木,□砖混 □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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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
□务工,□务农,□公益性岗位,□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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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情况:总人口数 人,其中:劳动力 人(详见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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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有何技能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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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意见 |
安置村(居)意见 |
乡镇自然资源所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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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自愿搬迁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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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迁出乡镇意见 |
安置乡镇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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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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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原居住地为地质灾害隐患点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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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原居住地为 地质灾害隐患点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入户开展工作图片、旧房图片、新房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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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告知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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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旧房合影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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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新房合影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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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旧房拆除前、中、后图片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人
家庭住址: 乡镇 村(居委会) 组
拆除前(前后左右)
拆除中(前后左右)
拆除后(前后左右)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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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新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等验收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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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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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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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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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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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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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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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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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户类型 |
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移民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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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异地非集中新建异地集中新建购房安置 |
列入搬迁年度 |
2025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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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住房情况 |
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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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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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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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情况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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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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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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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情况 |
1、选址安全,地基坚实(达标 不达标) 2、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达标 不达标) 3、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达标 不达标) 4、外墙外保温和门窗做法符合要求(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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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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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户(户主或家庭成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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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验收意见 |
验收结论:合格 不合格 验收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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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验收意见 |
验收结论:合格 不合格 验收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县住建局(盖章) 县自然资源局(盖章) | ||||||
附:1、新房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或新房购买合同等。
2、新房图片、户主与新房合影图片。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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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复垦复绿验收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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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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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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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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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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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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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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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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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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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内容 |
旧房拆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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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拆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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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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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是否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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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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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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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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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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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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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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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验收组意见 |
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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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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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验收图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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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2.验收意见要求客观、实际。
附件9
补偿标准测算举例
例如,张三户家庭人口5人,房屋结构为木瓦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300㎡,按照最高标准800元/㎡进行测算。
(一)按照“房屋拆除补助:人口补助”按照5:5计算,该户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入住且拆旧复垦复绿,测算如下:
房屋拆除补助:300×800×0.5=12万元;
人口补助:5×7×0.5=17.5万元;
奖励性补助:2万元/户;
该户总补助资金为:31.5万元,人均6.3万元。
(二)按照“房屋拆除补助:人口补助”按照6:4计算,该户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入住且拆旧复垦复绿,测算如下:
房屋拆除补助:300×800×0.6=14.4万元;
人口补助:5×7×0.4=14.0万元;
奖励性补助:2万元/户;
该户总补助资金为:30.4万元,人均6.08万元。
(三)按照“房屋拆除补助:人口补助”按照7:3计算,该户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入住且拆旧复垦复绿,测算如下:
房屋拆除补助:300×800×0.7=16.8万元;
人口补助:5×7×0.3=10.5万元;
奖励性补助:2万元/户;
该户总补助资金为:29.3万元,人均5.86万元。
剑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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