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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剑河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遗失补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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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剑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9执36号法律文书,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以“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位于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编号为“剑国用(2011)第010号”及“剑房权证革东镇字第201100227号”。因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获取到证书编号为“剑国用(2011)第0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顺利实现权属转移,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中心提出遗失补办“剑国用(2011)第010号”证书的申请。

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规定及剑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9执36号法律文书,发布遗失补办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未接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予以办理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剑国用(2011)第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补办登记手续。届时,原证号为“剑国用(2011)第0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联系电话0855—3950520。



剑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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