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杨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剑府任〔2022〕15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杨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
杨智同志任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龙成同志不再担任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杨坤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宣传教育中心主任(试用期至2022年11月),不再担任县扶贫开发宣传教育中心主任职务;
周晓云同志任县机关事业企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颜中明同志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石万达同志不再担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潘文华同志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刘永勇同志不再担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杨昌琼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
伍恒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杨志钱同志任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剑河县分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周剑南同志不再担任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剑河县分校校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张达明同志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莫章刑同志不再担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王雪莉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胤钊同志不再担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姜仁梅同志任县林木林地权属信息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姜胜斌同志不再担任县林木林地权属信息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剑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