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向社会开放:(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其他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知晓的问题。
第二条 县政府会议向社会开放的方式: (一)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县民代表、公众、新闻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等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召开的议题、讨论内容、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通过图片或视频新闻等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三)召开县政府会议新闻发布会,就会议确定的议题方案向社会通报。
第三条 参与县政府会议的社会人士权利:(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县政府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人士代表。对一些临时确定召开而又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会议,由会议组织者及时通知社会人士代表。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可由县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社会人士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七条 公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等社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办部门整理后,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