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发文字号: | 剑府办函〔2024〕1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4-02 |
废止日期: |
剑府办函〔2024〕1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实施意见》(黔乡振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格局,持续带动群众稳定增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贴息对象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经营业务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优先对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乡村振兴产业贷”给予贴息支持。
三、贴息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农企业的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限,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实际贴息金额以当年筹措资金规模予以确定。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贴息贷款额的上限,每家经营主体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实际贴息金额以当年筹措资金规模予以确定。
四、贴息期限
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于每年9月30日止,贴息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于次年10月15日前办理,贷款贴息政策原则上持续到2025年底,若2026年起后续相关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应对本办法予以调整或废止。
对经营主体2024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给予贴息,贴息期为贷款产生利息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后年度贴息期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经营主体实际贴息期间为贷款实际产生利息时间与贴息政策期间重叠的区间。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剑河县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剑河县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剑河县域内,但在剑河县域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剑河县域内生产经营。
3.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该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已停止生产经营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查处、行政处罚的,当年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各类财政贴息。
6.提供联农带农责任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切实履行责任或义务。
(二)申报材料
属于县工业园区内的经营主体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域内其他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剑河县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附件2)。
3.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4.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二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三是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5.反映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近期采购、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税务系统打印的开票记录、出入库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经营现场照片等。必要时由承办申请单位与经营主体沟通现场查看经营情况,并提供现场考察照片及考察总结。
6.反映经营主体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有财政资金投入并要求兑现分红收益的,申请贴息期间无拖欠分红资金的证明材料(承办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兑现分红凭证)。二是农户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经营主体的,申请贴息期间无拖欠分红资金的证明材料(承办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或兑现分红凭证)。三是经营主体存在租赁农户土地、林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申请贴息期间无拖欠到期应付的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承办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兑现相关费用的凭证)。
7.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收款银行账户。经营主体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承办申请单位和县乡村振兴局分别存档备查。
(三)申报流程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承办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并在经营主体所在辖区内和承办单位的公开渠道予以公示10天无异议后,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情况进行汇总(附件3)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后反馈至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有政策性贴息贷款的部门对经营主体申请贴息的贷款进行审核,避免经营主体重复享受财政贴息,并于3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县乡村振兴局。在相关行业部门审核后,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贷款银行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10天,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六、资金来源及拨付
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统筹整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资金等用于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照财政衔接资金报账流程将报账审批单、县政府批复和经营主体贴息汇总表、申请表、承诺函等报账资料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并将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收款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一)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与该经营主体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申请;
2.将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发布机构;
3.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行业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按时完成项目贴息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一律予以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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