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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秋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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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基础教育办、中小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 [2021]196号)精神,现将2022年秋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 743.6937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71.846875万元,省级资金 371.846875 万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22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中小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等四类贫困学生学籍在本校而实际在县外借读学生、送教上门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生.年的标准,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

2.学校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

3.学校要按照《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9号)规定的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的要求,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对照资助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公示、资金发放工作。

4.县资助中心要组织和督促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以及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情况等信息认真填报录入系统,并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文件资料、学生认定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5.严禁将补助资金平均发放,不得将补助资金以实物形式发放和用于抵扣任何费用,各基础教育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学校发放补助资金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公开举报电话,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截留资金的现象发生。

               剑河县教育和科技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剑河县2022年秋季学期义教阶段贫困生补助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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